禁止利滚利的法律规定
在古代,借贷行为早已存在,而“利滚利”作为一种高利贷形式,也伴随着借贷活动的发展而出现。据一些记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关于借贷利息的讨论。《左传》中提到,鲁国大夫臧文仲曾因借贷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其中涉及利息的计算方式。那时的利息计算相对简单,尚未形成“利滚利”这种复杂的复利模式。

到了汉代,随着商业活动的繁荣,借贷行为变得更加普遍。《汉书》中记载了一些富商大贾通过放贷积累财富的故事。高利贷的盛行也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据一些史料记载,当时有些借贷者因无法偿还高额利息而陷入困境,甚至家破人亡。为了遏制这种情况,汉代朝廷开始出台一些限制高利贷的政策。虽然这些政策并未明确禁止“利滚利”,但通过限制最高利率和惩罚恶意放贷者,间接抑制了这种不公平的借贷方式。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经济繁荣的时期,商业活动和金融业都得到了长足发展。据《唐律疏议》记载,唐代法律对借贷行为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提到,如果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那么利息不得超过本金的一定比例。如果超过这个比例,法律将不予保护。这一规定虽然没有直接提到“利滚利”,但实际上已经隐含了对复利的限制。有人提到,唐代的一些地方官员在处理民间纠纷时,也会特别关注是否存在“利滚利”的情况,并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宋代是中国古代经济最为发达的时期之一,金融业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据《宋刑统》记载,宋代法律对高利贷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本金的四倍(即所谓的“四分息”)。如果超过这个比例,超出部分将被视为非法所得并予以没收。宋代还明确规定禁止“叠息”或“重息”——这其实就是对“利滚利”的一种表述方式。据说当时有一些放贷者为了规避法律限制,采取了一些变通手段来继续实行“利滚利”的做法。这些行为一旦被发现并举报到官府后都会受到严厉处罚——轻则罚款重则入狱甚至流放边疆等等不一而足……总之在当时背景下来看效果还是比较显著地遏制住了那种极端不公平且带有剥削性质的高额复利的泛滥势头……
元明清三代虽然各自情况有所不同但大体上都延续了前朝对于高利率特别是针对那些明显带有剥削性质如‘叠息’‘重息’之类做法进行严格限制乃至明令禁止的态度……例如《明律》就明确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违者笞四十’;而《大清律例》更是直接指出:‘凡私放钱债每月取三分以上利息者杖八十’……从这些条文中不难看出官方对于那种层层加码、越滚越大的‘叠息’式复利的深恶痛绝之情……当然了具体执行过程中肯定还是会存在各种问题和漏洞但总体而言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至少在形式上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且有效的防范机制……
至于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以及金融体系的逐步现代化关于禁止‘叠息’或曰‘重息’的相关规定自然也随之发生了相应调整……例如民国时期颁布的《民法》就明确规定:‘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更是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其中当然也包括了针对各种形式的高额复利的严格限制措施……总之从古至今围绕着如何合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特别是如何有效遏制那种层层加码、越滚越大的‘叠息’式复利的泛滥势头始终是历代统治者和立法者们不得不面对并努力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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